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
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、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》(环控〔1996〕204号)、《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发〔2003〕69号)和《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》(环办〔2008〕66号),经我部审核、检查和公示,确定了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。现予公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、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》(环控〔1996〕204号)、《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环发〔2003〕69号)和《关于核定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》(环办〔2008〕66号),经我部审核、检查和公示,确定了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。现予公布。